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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境外学分替换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4年04月02日 13:18  点击:  属于:国际交流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出国(境)留学及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际交流,做好学院与国(境)外院校之间的互派、交流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学分制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成绩替换的条件
第二条 申请成绩替换的学生必须为我院具有学籍的在校生或结(毕)业生。
第三条 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项目为我院正式审批通过的项目,且该项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签署有明确合作内容及相关要求的协议。
第三章 成绩替换程序
第四条 由留学或短期交流归国(境)的学生本人填写《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申请表》,提交出国(境)项目负责部门签署意见。
第五条项目负责部门负责审核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原件。
第六条 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收集加盖项目负责部门公章的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加盖系(部)公章,连同学生成绩替换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教务处审核无误后,在正方系统对该生在出国(境)期间未能参加校内相关课程考试的成绩进行国(境)外学习成绩替换。
第八条 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打印学生成绩登记表,根据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为其办理毕(结)业手续。
第四章 成绩替换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在国际学院及所属系(部)的指导下,以总学分相近、相同为原则,选定出国(境)后的学习课程。
第十条 在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由系(部)统一申报,教务处审批,由开课系(部)将应修课程成绩记为缓考。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或短期交流期间修得的课程成绩可替换相应应修课程的总评成绩,两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应相同。修读时间应自学生出国(境)离境之日起算。此时间段之外不及格课程不能申请成绩替换。
第十二条 学生在出国(境)参加相关培训(如语言类培训、社交礼仪类培训等),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考试,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补课和补考。
第十三条 若学生归国(境)时尚未达到毕业时间,则该生仍需按学院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若学生在毕业时间内未能归国(境)办理成绩替换手续,则作结业处理,待学生归国(境)后再根据规定办理成绩替换。
第十五条 若学生申请的出国(境)项目不属于学习类项目,则由项目负责部门提交相关证明,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成绩替换,否则不予替换。
第十六条 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学生,已修得课程成绩的平均分,替换为应修课程的分数。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需参加应替换课程或系(部)指定的课程进行重修。
第十七条 在实习期间出国留学的学生,须提供境外学习课程成绩及录取证明等,以替换其实习成绩,换算标准参照成绩替换管理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或短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应修课程的学分计算相近则等同换算;如学分差距较大则按课时折算成应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留学或短期交流学生成绩替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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